| 委托婚庆公司办婚礼“面试”主持人不满拒付费法官称———
基本案情
某婚庆公司将马先生与孟小姐告上了法庭,理由是双方签订《婚庆服务协议书》后,他们单方面解除了协议,按协议,违约方应按约定的服务费用(5300元)赔偿损失。
而马先生则称是婚庆公司先提出解约的。他说,他按约定在签约当天交了600元定金,其余费用应在婚礼前一天支付。而在他应支付其余服务费的日子,他与孟小姐约见了婚礼主持人,因觉得主持人完全不具备主持婚礼的素质,就与婚庆公司争执了起来,最后婚庆公司说不做了,他因此未按约定交余款,婚庆公司也未退还定金。
马先生认为婚庆公司在婚礼当日没有提供服务,他不应该付服务费。
朝阳法院双桥法庭经审理,驳回了婚庆公司的诉讼请求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析案
承办此案的法官冯慧说,《婚庆服务协议书》是服务性协议,作为提供婚庆服务的婚庆公司,为新人提供满意的主持人是婚庆服务的重要内容,但其提供的《婚庆服务协议书》格式合同对选择主持人问题未作约定。
双方在马先生应支付服务费当日因主持人选择问题发生争议后,婚庆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未能积极与马先生协商解决,未能更换为他们满意的主持人,马先生他们有理由认为婚庆公司的行为丧失商业信誉,有权中止履行协议,拒绝支付全部服务费。
冯法官说,另外,婚庆公司也未如期提供婚庆服务,所以其依据协议书约定的相关条款要求马先生支付赔偿金,于法无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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